法官如何看待人頭帳戶案件
在檢察官以幫助詐欺罪起訴人頭帳戶的提供者後,案件就會進入法院。一些來司改會的人頭帳戶案的申訴人會提到,他們覺得不管說什麼,法官都不相信他們是冤枉的,而且法官看起來也根本不在乎「有罪」這件事,對他們的人生來說,是一件多麼嚴重的事。
到底法官怎麼判斷人頭帳戶的被告,是否構成幫助詐欺?怎麼看待各式人頭帳戶提供者的抗辯?又怎麼看待判決「有罪」這件事?
從訪談中可以看出,只有要交付帳戶的行為,法官就會先將人頭帳戶的提供者,視為「有罪」,被告必須不斷提出各種說法,說服法官相信,他交付帳戶的行為確實沒有幫助故意,由此才能爭取「無罪」。而會為法官所接受的說法,則須符合法官對於「正常社會關係」的種種社會情態的想像或經驗。
在訪談中我們也發現,有的法官可能不見得贊同目前實務關於幫助詐欺「有罪」之認定標準,但是在現行司法體制下,卻又不得不判被告有罪,而折衷之道,就是判處緩刑…。
問題一:法官是否會覺得簡易判決處理這個制度,被告連法官都見不到就可以被判刑,可能犧牲被告的程序權保障?
受訪法官認為,簡易判決處理的目的就是要達到速判,這是一種立法選擇,沒有辦法直接說它是對或錯。不過有時簡易判決在操作上的確會有些問題,例如在被告坦承犯行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的情形,被告是否真的坦誠,而且過程沒有受到任何威脅,法官或檢察官不見得會知道。因此受訪法官認為,這個制度的人為操作相當重要。在聲請的過程中,檢察官應先過濾案件是否適合簡易判決,才能提出聲請;再者,程序進入訴訟時,法官應再過濾一次,若案件真的合適走簡易判決,才能進入簡易判決的程序。
問題二:如何認定提供人頭帳戶者,是否構成幫助詐欺?
受訪法官認為,如果回歸法律適用,人頭帳戶之提供行為成罪與否之認定,應該回歸幫助故意的有無。目前實務上,只要認為有利益交付,就都會被判有罪,沒有例外的情況。但受訪法官認為,其實重點不在於利益交付,雙方交付的關係是什麼才是重點。這指的是:被告是將帳戶交給哪個對象,而這個對象與被告的人際關係為何。如果把帳戶交給父母親,這樣的交付應該是沒有的問題的。而如果是交付給朋友,像這種我個人通常不會判有罪。但是如果被告把帳戶交給一個他不認識的人使用,不管有無現金,他很可能就具有不法行為之故意。因為帳戶的處分本身就是有風險的,將帳戶交給沒有信賴基礎的人,這本身就應該要預見不法行為將可能發生。
受訪法官表示,他曾辦過一件被告抗辯因網路交友而提供帳戶的案件,不過他仍判被告有罪。這名被告是女性,她在網路認識一位新加坡的男性,男性的照片看起來很帥,兩人透過聊天就變成男女朋友。後來那名新加坡男性就說,他為了做生意需要一個台灣的帳戶,被告覺得很合理,就跟朋友借了一個帳戶給他,而這個帳戶後來就成了詐騙集團所使用的人頭帳戶。受訪法官認為,這個提供被告帳戶的友人當然不會構成犯罪,而他雖然相信這名被告確實是被騙,但她行為仍然構成了幫助詐欺。理由很簡單,在感情上被告是信任該名男性沒錯,但她在感情上面的信任基礎是有問題的。因為被告從來沒有看過那名男性本人,不知道他真實姓名,也沒辦法找到他,最重要的是,被告說那名男性跟她說,如果妳把帳戶給我,我以後到台灣開公司會分紅給你。那綜合判斷考量,會覺得說被告根本就是把帳戶交給一個網路上虛擬的人,而她是高知識份子,她在銀行上過班也開過公司,人際非常的廣,卻被愛情沖昏了頭而這樣做。
問題二:法官如何看待被告以帳戶遺失來作為抗辯?
受訪法官指出,帳戶遺失的抗辯在實務上十分常見。問被告存摺或提款卡何時不見的,被告常會說我也不太確定,等到發現的時候才知道不見了。問被告把存摺或提款卡放在哪裡?他會說放在機車的坐墊或是某個地方,然後不知道被誰拿走。再問被告說那為什麼人家會有你的密碼?被告就說我就寫在卡片後面或是我就寫在一本筆記本上面。問被告為什麼沒有去報案?被告就說因為他發現的時候,被害人的錢就已經被轉出去,報案也來不及了。
受訪法官表示,關於遺失抗辯,法官必須透過問案來綜合判斷被告的說法是否合理。例如被告說自己把密碼寫在提款卡背面,這種說法聽起來就令人覺得不可思議。因為密碼就是要防止別人知道,那你怎麼可能還把它寫在卡片背面。不過這種情形也不是完全不可能發生,但是因為有的案子是被告被詐騙集團教導要這樣說,以將自己塑造成被害人,所以法官必須謹慎判斷。
受訪法官指出他判斷被告之遺失抗辯是否合理,主要是透過詢問以下情形:
第一,遺失的情節。有些遺失的情節很誇張,但未必是假的,通常到後來都會不知道孰真孰假。但是至少會看被告可不可以講出來一些情節。例如被告說他是走路走到一半掉的,那我們就會看說到底是不是用演出來的,還是怎麼掉的。
第二,被告是否有報警處理。一般人如果發現自己東西不見,一個理性的人應該就會報警處理,但是有些被告根本沒有報警,或是說報警的時間已經太晚了,被害人錢已經被領走了。
第三,被告怎麼交代他的密碼為何會被別人得知。通常比較傳統的就是說寫在上面,而有的人會說我也不知道他怎麼猜出來的,但我真的沒有把密碼交給別人。不過受訪法官表示,根據他的經驗法則,提款卡的密碼共有八位數,除非你自己告訴別人,否則不可能猜得出來。
第四,帳戶內的餘額及交易狀況。如果被告在帳戶裡面存個幾十萬,或存個好幾萬塊錢,帳戶遺失後錢被人家領出來,那他就會相信這真的很有可能是遺失。而如果是新辦的帳戶、帳戶內餘額很低,或是帳戶被利用前,被告剛好將帳戶的錢全部提光,被告的遺失抗辯通常就不會被採信。
不過受訪法官也表示,這是一種推論但並不是絕對,他曾接過一件腦性麻痺患者的案件他就判無罪。這名患者聲稱自己的提款卡背後寫了密碼,他在搬家時弄丟了,那張提款卡的帳戶每個月也會有幾千元的補助款匯入,而且他也有努力工作所以也有薪水。不過這個案子被高院撤銷改判有罪,因為高院比對他搬家的時間點與遺失的時間點,認為他的抗辯有問題而判他有罪。
最後,受訪法官也指出,其實很多案件的抗辯是大同小異的,特別是遺失抗辯或是被告保持緘默的案件,更是難以判斷,但是法官的判決就是會不一樣。這是因為不同被告在法庭上給法官的感覺不一樣。同樣一句話,有些人左想右想最後才做完筆錄,或很順地說出來,或是制式化地講出來,那感覺是完全不同的。這種在法庭上的感受無法透過文字記錄下來,可能是被告的反應、言行還有一些眼神,一連串的過程形成了法官的心證。
問題三:法官如何看待被告以求職或貸款為由交出帳戶的抗辯?
受訪法官表示,關於這類抗辯實務上有分甲說跟乙說,多數說認為要判有罪,因為他們認為找工作絕對不可能在青年公園這邊約見面,一見面人家就跟你要帳號密碼。另一說則認為應該判無罪,理由是:求職者大多很急於找工作,無法用理性的方式去評價,有些則是社會經驗不足。受訪法官表示,他也是採用一般的實務標準,關於求職辯抗他基本上會判有罪。他的重點不是在於求職,而是說被告把帳戶交給一個陌生人,第一次見面就在外面就把帳戶給他,縱使是求職心切,但只要稍加注意就會知道這是有問題的。
問題四:法官是否會調查有利被告的證據?
受訪法官表示,如果被告說得出東西,他就會幫被告調查。不過受訪法官也表示,辯護制度是很重要的,因為如果被告不知道要如何提出抗辯,或聲請調查哪些證據,法官就不見得會調查。
問題五:許多人頭帳戶的提供者也是遭到詐騙集團利用的被害人,而被判幫助詐欺對他們的人生影響很大,法官如何看待這樣的情形?
受訪法官表示,如果那名被告其實也是被害人,交付帳戶的行為並未有詐欺取財的幫助故意,他會先讓原告與被告和解。因為這樣的案件被告必須負擔民事責任,而若被告並非最終得到利益的人,他會在勸諭和解的過程,試著尋求原告同意,讓被告要付的民事賠償能夠少一點。而在刑事方面,他也會勸被告認罪,以盡量讓他們能夠取得緩刑。因為緩刑期間一過,就不會在良民證上留有紀錄,未來也能夠考公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