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羅織的入罪惡夢,何時終結? -孫氏夫婦的故事
為什麼自己會莫名其妙變成詐欺犯,以後都要害怕別人發現前科?為什麼明明什麼都沒有做,卻要恐懼別人譏笑自己是詐欺犯?為什麼警方已破獲了當時騙走帳戶的詐騙集團,詐騙集團也承認帳戶是騙來的,怎麼可以將我冠上幫助詐欺的罪名呢?當天面對受訪者孫先生與孫太太時,能清楚且深刻地感受到他們對司法的怨懟。
惡夢的開始:為了求職而提供太太的帳戶
當時孫先生和孫太太雖然都有著月薪三萬多元的工作,但是孫先生剛好遇到朋友倒會,還有一個孩子嗷嗷待哺,也還有車貸與房貸要繳,即使有雙份薪水仍入不敷出。為了增加收入,孫先生興起了兼差的念頭。孫先生在報紙上看到一則求職廣告,工作內容是徵求司機。孫先生與對方聯繫後,對方表示工作是「載小姐」,而孫先生需要提供一個帳戶,性交易完成後,給小姐的錢和他薪資,會匯到這個帳戶。對方並表示,為了測試帳戶是否堪用,尚須交付提款卡及密碼,亦承諾三天後歸還。於是孫先生決定拿孫太太沒在用的帳戶,以應徵這份工作。孫先生怎麼也沒想到,由此惡夢開始…。
詐騙集團也承認騙帳戶,先生也不起訴了,但太太呢…檢察官:「起訴!」
剛巧在孫先生提供帳戶沒多久,警方就破獲了詐騙孫先生的詐騙集團。孫先生還去警局指認了他交付提款卡的詐騙集團成員,並領回了孫太太的提款卡。可是,孫先生和孫太太仍然被警方以幫助詐欺的罪嫌,移送地檢署偵辦。
根本搞不清楚狀況的兩人,因為經濟壓力而請不起律師,沒有專業人士予以適當協助。一開始被移送地檢時,孫氏夫婦還因為搬家沒收到地檢署傳票而沒有去開庭,以致遭到上銬逮捕。兩人的案子被分到不同地檢署偵辦,而這意外使得兩人的案件有著完全不同的命運。偵辦孫先生案件的檢察官,因為認為遭破獲之詐騙集團成員的自白(說人頭帳戶是騙來的)與孫先生的供詞相符,就對孫先生作出了不起訴處分。倒楣的是,被丈夫拿走存摺的孫太太,反而遭到起訴…。
根本搞不清楚狀況的兩人,因為經濟壓力而請不起律師,沒有專業人士予以適當協助。一開始被移送地檢時,孫氏夫婦還因為搬家沒收到地檢署傳票而沒有去開庭,以致遭到上銬逮捕。兩人的案子被分到不同地檢署偵辦,而這意外使得兩人的案件有著完全不同的命運。偵辦孫先生案件的檢察官,因為認為遭破獲之詐騙集團成員的自白(說人頭帳戶是騙來的)與孫先生的供詞相符,就對孫先生作出了不起訴處分。倒楣的是,被丈夫拿走存摺的孫太太,反而遭到起訴…。
記不清、講不清、筆錄記載不清等於…「你說謊!有罪!」
孫太太被起訴的主要原因是,檢察官認定孫太太明知孫先生是應徵馬伕的工作,還借帳戶給孫先生用。但是,事情真的是這樣嗎?讓我們看一下孫太太筆錄的記載:
警:「你於何時將存摺及提款卡交給你先生?」
孫太太:「我於3月8日 將存摺及提款卡交給你先生。」(原文即為「你先生」)
警:「你當初為何會將存摺及提款卡交給你先生?」
孫太太:「我一直將華南銀行的存摺及提款卡放在抽屜,後來我先生告訴我,他要應徵工作,所以就將華南銀行存摺及提款卡拿走了。」
警詢筆錄的記載乍看之下,孫太太是明知孫先生是要去求職,而將存摺及提款卡交給孫先生。但其實警詢的詢問及記載方式,可能既誘導又失真。
警察不是問:「你先生怎麼會取得你的帳戶?」(不預設取得方式)而是直接問「你於何時將存摺及提款卡交給你先生?」(預設是太太交給先生,問題只在何時)從筆錄上看起來,孫太太就是順著警方的邏輯,「承認了」就是她將存摺及提款卡交給孫先生。警方接著問:「你當初為何會將存摺及提款卡交給你先生?」這也是直接預設孫太太將存摺及提款卡交給孫先生,只是問動機為何。而從筆錄上看來,孫太太也是順著警方的邏輯,「承認了」她是因為先生要求職,所以才將存摺及提款卡交給孫先生。特別要說明的是,使用誘導詢問不代表詢問者是「故意」要陷害受詢問者,這種問話模式可能是因為詢問人已認定某個事實,也可能就是固著化的辦案習慣而已。
對於誘導式的提問,沒有經驗的當事人可能在不知不覺中,就順著有權力者的問話方式來回答。而離開了那個互動脈絡,可能就會有不同的說法。事實上,孫太太後來就一直明確主張,是先生自己未經她的同意,擅自拿走她的存摺及提款卡,後來才跟她說是拿去找工作之用。可惜的是,司法傾向去脈絡地將這種情形視為「供述前後不一」。而「供述前後不一」,就意謂著當事人「說謊」,而「說謊」又意味著當事人想隱藏「對他不利的真相」,而所謂「對他不利的真相」,就是司法中的「有罪事實」!
除了誘導式的提問,另外還有一個問題就是:筆錄的記載是否真實?筆錄是記載問答要旨,而選擇記錄或不記錄哪些問答內容,操之在記錄者手上。當事人不見得知道,記與不記,以及怎麼記錄,怎樣會是有罪無罪的關鍵。以孫太太回答為例:「我一直將華南銀行的存摺及提款卡放在抽屜,後來我先生告訴我,他要應徵工作,所以就將華南銀行存摺及提款卡拿走了。」這句話隱含的時序是:「孫太太先知道孫先生要求職」,之後才「允許孫先生把她的存摺拿走」。但是沒有聽警詢的錄音,其實沒辦法真正地確認,當事人陳述之時是否確實那麼明確地有這個時序存在。還是話語只是很破碎地提到「我把存摺及提款卡放在抽屜,我先生自己拿走」、「我知道我先生是去求職」(但是事後才知道)。
有了一個誘導得到的口供,後續可能再用這個誘導去「製造」其他口供,而這美其名是「戳破被告的謊言」或是「挖掘真相」。讓我們看一下孫先生的偵訊筆錄:
檢:「你太太交予你上揭帳戶的存摺、提款卡、密碼時,是否知悉你是要拿去應徵工作?」
孫先生:「知道」
…
檢:「你太太稱你應徵工作時,沒有告知她就擅自把她的存摺、提款卡、密碼交付予他人,與你今日所述不符,有何意見?」
孫先生:「我太太知道。因為我當天去跟對方碰面前有跟她說」
檢察官在此也是用典型的誘導詢問。問題表面上看起來是問,太太是否知道先生是拿她的帳戶去求職,但已經先在問題中預設了「是太太交付帳戶給先生」。另外一個問題是:先生這邊回答「知道」,其實是沒有明確說是「事前知道」還是「事後知道」。而後來檢察官訊問孫先生,為何他的說詞和孫太太不符,這時才明確定位成「事前知道」。而藉由這個定位,檢察官隱然地在質疑,其中有人「說謊」。而孫先生回答說,孫太太事前就知情,這到底是被揭發的真相?還是記錯?還是孫先生被質疑後,想在檢察官面前維持自己話語的一致性,才這樣說?這些可能性都存在,而問題的根源就在於檢警視為理所當然的「誘導詢問」、「戳破謊言」技巧。
雖然孫太太一審獲判無罪,不過檢察官上訴二審後,法官又改判有罪,處有期徒刑4個月,得易科罰金一天一千元。改判的關鍵就是,孫先生和孫太太在歷次的詢訊問過程,曾有供述前後不一的情形,法官認定兩人說謊,孫太太應有跟詐騙集團勾串之實。但矛盾的就是,其實本案的詐騙集團早已被警方鎖定很久了,電話也被監聽了。其中就有錄到孫先生被騙的對話內容,然而根本沒有任何孫氏夫婦與詐騙集團勾串的對話內容…。
惡夢何時終結…?
在孫太太接到有罪判決後,孫先生不捨當時懷有身孕的孫太太入監服刑,便決定繳納12萬元的罰金。可是當時家中經濟壓力已經很大了,孫先生只好去跟地下錢莊借高利貸,半夜都接到恐嚇電話。還好孫先生的老闆很重視他,先替他還清了高利貸,孫氏夫婦才得以脫身。然而因為官司的事,孫太太好一陣子帳戶都不能使用,工作收入無法匯入帳戶,而且還揹上了一條幫助詐欺的前科。她在找工作時,心中總是會掙扎著,要不要告訴對方,她有著一條前科?而又總是會擔心,對方會怎麼看待她?
由於司法上慣用的誘導詢問,讓孫氏夫婦掉入了陷阱,不知惡夢何時終結。而如果司法繼續毫不反省地運用這些「發掘真相」的技巧以入人於罪,對無辜的人民來說,司法的惡夢永遠不會有終結的一天。
撰文者:陳姵君、林瑋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