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5年6月14日 星期日

20150207會議記錄

會議記錄
日期:20150207
記錄員:陳盈穎

出席人員:徐偉群老師、林瑋婷督導、林士凱、蔡欣芳、陳姵君、吳筠茹、張為智、馬景軒、劉姵含、游毓暄、陳盈穎、王聿安

地點:司法改革基金會


討論事項

一、進度回報
(一)林士凱、蔡欣芳組
1.個案部分
電話聯絡鄭瑜蕙小姐寄不起訴處分書及報案三聯單來會,從鄭小姐案子裡發現,認為有被害人出現,警察通常不接受當事人報案,其不起訴理由為無法同時受指示且指示其他受害人。此當事人因為有被害人出現故接受報案。另一當事人楊進勝先生也是不起訴處分,將詢問如何辦到。兩三個禮拜下來認為關鍵點是通聯紀錄,反應與報案。
2.文獻部份
閱讀一篇海洋大學黃瑞盛 我國提供人頭帳戶行為刑事責任之研究-以電話詐騙為中心的論文提及一套相關解決方法。
3. 擬定下週進度為看論文,並且等進行中當事人聯絡做法庭觀察,不建議訪談進行中的當事人。
*偉群老師認為訪談是蒐集資訊非提供資訊,避免回答問題,可進行訪談。

(二)游毓暄、劉姵含組
1.個案部分
與當事人有約時間後來不接電話故沒有約成功,有認識接過人頭帳戶電話的警察但不確定有無辦過,待確認。
2.文獻部份
(1)”江芝迎-冒用人頭資料犯罪之研究,內容概為本文以自願販售人頭帳戶作為研究對象,故而稱「冒用」,而非「盜用」。值得一提的是,以美國為例,是不處罰提供人頭帳戶者,僅要求其指認主謀;而韓國本身制定「真名金融交易法案」,其中即明文禁止出借及借用帳戶;而中國則是必須證明提供者之犯意及行為,方會以被起訴可能,但是接受人頭帳戶申請開戶之機構則會受罰。而日本的金融機構本身就負有確認客戶身分之義務,即發現有洗錢嫌疑的申報義務,另外立法限制個人開戶及申辦門號的權限,並且單獨處罰提供者。
(2)“林協億-以幫助犯處罰提供人頭帳戶行為之研究, 提供修法建議,可參考日本之「金融機關確認顧客身分及防止帳戶不當使用法」,其所規範之構成要件主體,包含利用或使用「人頭帳戶」之人及提供「人頭帳戶」之人,只要其收購或提供之目的係「意圖冒充他人或使第三人冒充他人,以便接受金融機構提供之存款契約相關勞務者」,或是「非通常之商業交易或金融交易,或無其他正當理由而有償受讓、收受或取得存款帳簿者」,或係「以犯前二項之罪為常業者」,或係「勸誘、或以廣告或類似廣告之方法,引誘他人犯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罪者」,通通納入受處罰之對象,而非如同國內實務界僅以幫助犯處罰提供「人頭帳戶」之人或中間媒介之人,在法律效果的規範上,係以罰金刑為主,僅在「以犯前二項之罪為常業者」,有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自由刑規定。
(3)“施明志-詐欺犯罪之經濟分析,建議銀行法第48條第1項增加但書「但警察機關於有相當之證據足認為可疑之帳戶,應經由檢察官同意,暫時止付24小時,並於24小時內,向法院依本條申請停止給付存款或匯款,如法院不同意,應即停止止付。」
3. 預計2/8訪警並且電訪當事人黃小姐,可以再幫忙連絡兩個警察。尋找簡易判決處刑的文章。

(三)王聿安、陳盈穎組
1.個案部分
2/7,訪談了林先生。其餘案件因未接電話而無法追蹤。
2.文獻部份
(1)”賴添貴-台灣地區經濟詐欺狀況處理與防制之實證研究,問題:教導台灣再辦理人頭帳戶的機制跟如何改善,銀行開戶機制不好申辦帳戶太容易,警方的破解機制不夠,抓不到真正的詐騙集團,方案是偵查者1.開戶人跟證件是否一致2.帳戶交易明細資料之分析(帳戶交易明細是否跟開戶者背景符合 )3.提款人與開戶人是否一致4.提款機要強制非提款卡持有人提款吃卡5.凍結帳戶。建議銀行要嚴格處理開戶,影像存證,開戶要有保證人。
(2)“古慧珍-我國網路詐欺防制之研究--以使用人頭帳戶為中心。針對人頭帳戶及賣帳戶的人的行為意思,解決方案從1.金融機構,訪美日建立個人信用評等制度2.從立法,仿日金融機構確認本人身分及防止濫用存款帳戶法3.從學術,故意的認定探討行為人提供帳戶之認知。
3.預計下週將訪談內容打成大綱及文章以及法官座談記錄。
*偉群老師認為此類犯罪事行為人的認知,不能用理論處理應用各種案例處理及推論方法及經驗法則,怎樣的證據才能推論行為人是否故意,應是案件事實的複雜性,不能以一個標準來區分,實務上的論理錯誤混淆過失與故意的概念,以一個可能過失的狀況推論是故意。

(四)吳筠茹、陳姵君
1.個案部分
2/7當面訪談一位當事人(趙小姐)
2.文獻部份
論文看了但尚未整理。
3.下週進度試著詢問一審法院的法官判無罪理由,再電訪當事人王立方。若沒聯絡上則訪警。並整理今天的訪談內容。

(五)張為智、馬景軒組
1.個案部分
約到花蓮警察可做訪談,未連絡到板橋地院的判無罪法官。
2.預計下週完成工作,詢問中壢派出所警察是否願意受訪、問花蓮警察是否確認知道處理人頭帳戶程序,若無則是否可介紹有經驗的警察,及打電話問鄧宗文先生案子的相關證人。試著聯絡偉群老師推薦的黃程輝法官,聯絡新竹地院法官,問銀行方面相關警世帳戶開戶及通常處理流程。
*偉群老師建議傳真給訪談檢察官或法官,並敘明老師名字及課程名稱內容,並且留下連絡方式及電話或信箱。

二、預計工作(瑋婷及偉群老師建議)
(一)個案部分
完成當事人記錄有追蹤之後,可再訪警察檢察官或法官。並且作回報(建議不同地區並有處理相關業務的警察),可問是否有關於受理報案的政策,論文有提及除了人頭帳戶應該也要處罰人頭公司及人頭電話。
(二)網站部分
應先搭建一個部落格,部落格方向一開始是記錄學習過程,可將成熟的文件(瑋婷的自救手冊)放上網頁,蒐集判決依據整理。結論部落格的方向是可放當事人故事(詢問當事人同意)、倡議、可能解決方案。
(三)文章部份
一篇案件事實(訪談記錄,訪警記錄)下面寫心得(可最後寫心得,先有故事描述),標題自己下,使讀者了解是一個故事底下是自己的想法,先交一個內部草稿再討論如何編輯美化。
(四)開學第一個禮拜集會(預計三月初,兩小時),總結寒假工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