會議記錄
日期:20150124
記錄員:陳盈穎
出席人員:林瑋婷督導、林士凱、蔡欣芳、陳姵君、吳筠茹、張為智、馬景軒、劉姵含、游毓暄、陳盈穎、王聿安
地點:司法改革基金會
討論事項
一、進度回報
(一)林士凱、蔡欣芳組:
(一)林士凱、蔡欣芳組:
1.文章部份
徐偉群老師的文章還沒看到有明確的解決方案。蘇品綺的文章:對於共犯提出一個獨立的認定方式,但如何認定還沒細看。
2.個案部分
看了瑋婷給的9個電話名單案件。不起訴處分的可以約出來,建議生活貧苦的人、例稿判決的案件,可以約出來,
(二)游毓暄、劉姵含組:
1. 文章部份
劉姵含:許清事的文章,提到加拿大沒有人頭帳戶的問題,因為要先打電話到要匯款的銀行,提供匯款方的帳戶,行員會去查,覺得ok才可以匯款。請馬景軒問一下加拿大的朋友,加拿大是否真的沒什麼人頭帳戶的問題。吳勇君的文章,在未抓到主嫌之前,根本無從認定正犯,就判幫助犯,是有問題的。應該要以單一正犯分別論罪。
游毓暄:張智雄的文章,分析通訊詐欺行為特性,但是只提到加強宣導,沒有提到其他解決方案。
(三)王聿安、陳盈穎組
1.文章部份
王聿安:鄭善印的文章,幫助犯應對自己的行為有所認識,且與正犯的認識相同,才構成。有提到日本法上的解決方案。還要再回去看。
陳盈穎:古慧珍的文章,在討論警示帳戶是行政處分還是行政指導,以及洗錢防制法對於買賣帳戶的規範不夠清楚。與人頭帳戶專案的關連性低。
2.個案部分
王聿安:共看7件申訴案,鄭淑如案已與其他被害人和解獲緩刑,建議不追。陳玟溢案,當事人證詞反覆,提供帳戶為抵押來借款不合常理,當事人之前就已經有貸款經驗,應該知情,建議不追。
陳盈穎:共看了5件,只有1件不需要追,莊秉昌案(申訴人本身就是銀行行員,負責信用貸款,應對於帳戶相關問題十分熟悉)。
(四)陳姵君、吳筠茹組:
1.個案部分
陳姵君:看了5、6申訴案件,覺得目前都要再追。
吳筠茹:看了4件,有1件是sim卡(許紫惠案)建議追、有1件是提款卡背面寫了密碼(江鈺棚案)建議追、有1件有侵佔前科(陳加欣案)不建議追、有1件後來有抓到詐騙集團(趙淑玲案)建議追。
(五)張為智、馬景軒組:
1.文章部份
張為智:徐偉群的文章:文中的案件有連絡價值,重點在批評法官濫用心證,但沒有提出明確的解決方案。
馬景軒:慶啟人的文章:採取嚴罰立場,只要提供帳戶就應構成正犯。目前與人頭帳戶專案認為帳戶被騙者不應判有罪的想法不同。想要去查舉證責任、無罪推定一些比較細緻的操作方法。
二、鄧案的問題之討論
(一)警察不受理報案。
(二)銀行的責任問題,金流有異常的話,應該要即時告訴當事人有可能是被詐騙集團利用。
(三)建議可以訪談銀行員。